【注意】今日起,“船上船下”一批新规落地!条条与你我息息相关!
马上,就是“五一”劳动节不论“船上”还是“船下”一些法律法规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会影响到你我他一起来看看海事法规0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024年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5号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六个方面构建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一是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二是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以及交易产品、交易主体和交易方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目前为二氧化碳)和行业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和符合规定的其他主体,交易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三是重点排放单位确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条件,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据此制定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四是碳排放配额分配。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据此向重点排放单位发放配额。五是排放报告编制与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应当编制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报告进行核查并确认实际排放量。六是碳排放配额清缴和市场交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核查结果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并可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所购碳排放配额可用于清缴。点击了解更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02《中国籍船舶和海上设施等效免除管理规定》《中国籍船舶和海上设施等效免除管理规定》(海船规〔2024〕28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2007年发布的《中国籍船舶等效、免除管理暂行规定》(海船检〔2007〕356号)进行的一次重新修订,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共计7章33条,细化了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增加了各相关部门之间等效免除办理和证书签发(注)的信息通报机制,以及直属海事局等效免除实船核查和船舶检验机构的异议申诉机制。明确了船舶和海上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船舶检验机构、船舶和海上设施、海事管理机构等各方责任义务和职责边界。点击了解更多:《中国籍船舶和海上设施等效免除管理规定》附解读03《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海船检〔2024〕33号)由江苏海事局牵头起草,于2024年3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印发,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在该规定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由船舶检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负责,年度监督检查由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实施;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负责。船舶建造检验监督由建造地直属海事局负责,各直属海事局负责辖区内船舶营运检验的监督,对外国验船公司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外国验船公司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实施。04《内河浮动设施检验规则(2024)》《内河浮动设施检验规则(2024)》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适用于设施长大于或等于5m的我国内河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库)的中国籍钢质浮动设施(本规则中简称“浮动设施”),内河船型浮标除外。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提及的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系指经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或中国船级社总部同意。点击了解更多:《内河浮动设施检验规则(2024)》05《内河浮动设施技术规则(2024)》《内河浮动设施技术规则(2024)》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适用于设施长大于或等于5m的我国内河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库)的中国籍钢质浮动设施(本规则中简称“浮动设施”),内河船型浮标除外。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新建浮动设施。点击了解更多:《内河浮动设施技术规则(2024)》06《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Ⅴ的2022年修正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9届会议以第MEPC.360(79)号决议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的2022年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见附件),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对现行附则V第8条、第10条进行了修订,主要涉及地区接收设备、《垃圾记录簿》的配备和记录。部海事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 V 2022年修正案的通知》(海危防〔2024〕34号),要求中国籍 100 总吨及以上的海船、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的海船,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均须配备《垃圾记录簿》。船舶垃圾的排放和意外落失应按照修正案第 10 条进行记录。《垃圾记录簿》应满足附则 V 附录 II 格式要求。《垃圾记录簿》电子版可点击下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