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拖欠船员工资的下场:丹某东海运公司拖欠海员工资
强制执行:丹东海运有限公司拖欠海员工资C.S.H在境外滞留期间及入境深圳集中隔离期间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快速换证,培训报名本院将其分为三部分予以阐述:1:根据我国驻孟加拉国大使馆分别于2022年2月4日及4月10日发布的通知,新冠病毒阳性患者治愈后满 3个月,自我健康监测正常后方可进入回国前的必要的 14+7 天的指定酒店集中隔离及闭环管理。根据C.S.H入境时间可知,其并未在感染治愈后满 3 个月后进入闭环管理回国,而是短于3 个月,即C.S.H回国前在孟加拉国分二个隔离阶段,第一阶段为2022年1月27日至同年2月7日,第二个阶段即为其回国前必须重新计算的 14+7 天指定酒店隔离及闭环管理,这二个阶段共计 33 天,属于我国政府为更好应对新冠疫情所要求的必要隔离期,丹东海运公司应按正常工资支付,即丹东海运公司应向C.S.H支付 3960 美元(3600美元/月30天x33天)。船员帮pro,赞142:C.S.H在新冠肺炎治愈后,进入返华必要的闭环管理期前属于康复期,按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文件精神,此期间工资待遇可比照治疗期间,按医疗期工资标准计算,即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同年6月2日(共计127天)入境深圳前一日止,扣除前述 33 天隔离期之外,其余 94 天按医疗期工资标准给付工资。对于医疗期工资标准,双方在合同中并无约定。2022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第十三条规定:“船员的劳动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船员的基薪不得低于本协议附件1所规定的标准。”附件1中规定的水手长最低基薪为 794.54 美元。附件 7《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船员劳动待遇标准》第 6 条规定,“船员在船期间 (含换班上下船隔离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的,船东应及时安排船员就医就医期间待遇参照《船员伤病亡处理行业标准》规定处理。”附件5《船员伤病亡处理行业标准》第九条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工资待遇 (一)船员在船期间需向船员支付全额在船工资。(二)在船患病的船员遣返后,其医疗期内的待遇补偿或通过派船协议双方约定,但不得低于船员公休工资或待派工资,两者以较高者为标准。”丹东海运公司主张以前述附件 1 中水手长最低基薪标准794。54 美元计算,并无合同及法律依据,该最低基薪标准为行业对全体船东的一种约束,即船东与船员约定基薪时不得低于794.54 美元/月。船员帮pro,赞313:C.S.H与丹东海运公司在案涉协议中没有约定船员公休工资或待派工资,但在船员外派协议第二条中约定“其中基本工资为 1000 美元/月”,双方在没有约定公休工资及待派工资情况下,约定的基本工资可作为待派工资标准参照执行,即丹东海运公司应向C.S.H支付医疗期工资为 3133.3 美元(1000美元/月=30天x94天)。C.S.H于 2022年6月3日入境深圳按照我国的防疫政策要求,其应进行为期 14 天的集中隔离,集中隔离至同年6月17日结束,此阶段仍属于离船遣返期间,在C.S.H解除集中隔离后,其与丹东海运公司间的船员外派协议亦正式解除。此期间为我国政府要求的正常疫情防控隔离期间,如前所述应按在船工资 3600 美元/月计算,即丹东海运公司应支付C.S.H 1680美元(3600 美元/月30天x14天)。【 船员帮Pro 】 船员求职、公司招聘即自2021年1月27日至2022年6月17日止,此期间C.S.H应得工资为8773.3美元(3960美元+3133.3 美元+1680 美元)。至于C.S.H主张的2022年6月18日至6月25日期间的工资,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丹东海运公司分别于 2022年5月10日及7月19日共计向C.S.H支付了4994 美元(2410 美元+2584 美元),扣除已付部分,C.S.H共计应得工资 3779.3 美元 (8773.3 美元-4994美元),即丹东海运公司尚欠C.S.H工资 3779.3美元,应予支付(三)C.S.H主张其在孟加拉国垫付了医药费 1050 元,其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超市出具的购物清单,虽为白条性质且非正规医疗机构出具。但因C.S.H感染新冠肺炎,需要口服药物,很多国家新冠类药品是在超市中售卖,且C.S.H主张的医药费金额并不违反常理,属于必要的治疗费用,故对于C.S.H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船员帮pro,赞20综上所述,C.S.H的部分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丹东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C.S.H工资 3779.3美元;二、被告丹东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C.S.H医药费 1050 元;声明:此文为转载,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