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1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一、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补贴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标准×船舶类型系数×船龄系数×船舶总吨
其中,补贴标准见表1-1。船龄系数以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计算,船龄系数见表1-2,船舶类型系数见表1-3。船舶类型和船舶总吨以报废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舶总吨不足30总吨的,按30总吨计算;大于30总吨不足50总吨的,按50总吨计算。
二、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后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其新建燃油动力船舶的补贴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标准×船舶类型系数×船舶总吨
其中,补贴标准见表1-1。船舶类型系数见表1-3。船舶类型和船舶总吨以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新建船舶的总吨大于对应的拆解船舶总吨时,单船补贴金额按对应的拆解船舶的总吨计算。船舶总吨不足30总吨的,按30总吨计算;大于30总吨不足50总吨的,按50总吨计算。
三、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营运船舶补贴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标准×船舶类型系数×新能源清洁能源船动力形式系数×船舶总吨
其中,补贴标准见表1-1。船舶类型和船舶总吨以新建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舶类型系数见表1-3。新能源清洁能源船动力形式系数: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甲醇单一燃料、氢燃料动力、氨燃料动力、纯电池动力(不含铅酸电池动力)船舶为1.0,燃油替代率60%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和燃油双燃料船舶、燃油替代率50%以上的甲醇和燃油双燃料船舶为0.5。
表1-1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单位:元/总吨)
类型 | 内河船舶 | 沿海船舶 |
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 | 1000 | 1000 |
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 | 500 | 600 |
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营运船舶 | 2200 | 1000 |
注:1.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执行内河船舶补贴标准。
2.必须报废老旧营运船舶方可申请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补贴。
表1-2 内河和沿海老旧营运船舶船龄系数表
船舶种类 | 内河船 | 沿海船 | ||
船龄(X) | 船龄系数 | 船龄(X) | 船龄系数 | |
客船类 | 10<X≤15年 | 1 | 15<X≤18年 | 1 |
15<X≤20年 | 0.7 | 18<X≤22年 | 0.7 | |
20<X≤25年 | 0.5 | 22<X≤25年 | 0.5 | |
货船类 | 15<X≤20年 | 1 | 20<X≤23年 | 1 |
20<X≤25年 | 0.7 | 23<X≤27年 | 0.7 | |
25<X≤30年 | 0.5 | 27<X≤30年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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